本篇文章2665字,读完约7分钟

> 日前,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并网的通知》,内容如下:

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新能源发电企业:

“十三五”以来,江苏省风能、光伏等新能源发展迅速,有力地推动了全省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转变。同时,新能源发展速度明显快于电网建设和用电速度,电网面临较大的调峰和吸收压力,一些地区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缓慢、吸收困难的问题突出,制约了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四个转变、一个合作”的新能源安全战略,构建服务新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江苏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能源局加强清洁能源消费监管等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江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消费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一、进一步加强网络资源的协调发展

为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并网吸收新能源,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实施项目输变电和吸收的前提下进行。列入计划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启动时就项目接入和验收咨询电网企业,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接入系统设计。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获得电网企业接入系统的批准和接入验收意见后,可以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电源本身和并网项目审批(备案)后,将按照并网协议规定的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并按期投产。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安排供电及配套电网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生产,从源头上加强网源协调,促进新能源和谐发展。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二。新能源消费能力的科学评估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新能源发展状况的分析和判断,科学开展新能源消费能力评估,积极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评估工作应充分考虑新能源建设和并网的需要,积极听取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合理评估电网新能源吸收能力,科学提出次区域和次区域无线电台吸收能力上限建议。吸收能力的计算方法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新能源发电企业披露,防止评估结果的选择性和差异化实施,充分挖掘电网对新能源的吸收能力。监督机构将监督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应用。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三、有效简化新能源网络审批流程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并网服务管理,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缩短并网申请受理和计划审批的处理时间,提高新能源并网审批效率,合理制定并网审查技术标准和标准化服务要求,减少并网业务处理的地区差异,规范并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

申请接入电网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提交电力接入申请,并委托其自行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如需资金归集,发电企业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金归集清单。电网企业收到资金募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和接入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数据。因故不能及时提供数据的,应当书面通知发电企业并说明理由。适用的技术标准和准入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电网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交的供电接入申请和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的内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合理控制网络工程施工时间

电网企业完成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和审批程序。同时,新能源发电企业应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项目审批的前期工作,并网项目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同等电压等级和类似条件的其他电网项目。

供电主体和联网工程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就主体工程和联网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联网协议。

联网项目批准后,电网企业应抓紧进行初步设计、材料施工招标和项目建设。原则上,并网工程的建设周期不得超过同电压等级电网工程的平均建设周期。

五、继续优化新能源电网服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在并网工程建设完成并符合相关条件后,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电网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线路、设备和反向输电的命名。机组并网前,发电企业应与电网企业签订电力购销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未经并网调度协议或电力购销合同,严禁发电企业并网。

满足并网调试条件后,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调度部门提交并网调试申请,调度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时间和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安排相关并网调试工作。因电网运行需要不能安排的,调度部门应做好向发电企业说明情况,并明确具体调整方案。

六、加快提高电网吸收能力

电网企业应根据新能源发展动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加快影响新能源消耗的沿海和跨江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加大苏北电网扩容改造力度。对于纳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提前开展接入系统规划的研究工作。积极简化新能源相关电网项目审批和建设要求,合理下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提高电网项目建设效率。

根据《关于促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170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67号)等文件,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配置一定比例的电力侧储能设施,支持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促进储能系统与新能源的协调运行,进一步提升系统监管能力。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企业优化和提高机组调节性能,促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合理配置,通过市场手段解决新能源消费矛盾。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七、规范信息披露

电网企业应加强新能源并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行无纸化和非会议审批。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后,应及时披露各环节的审核情况,方便企业查询进度,降低往返成本。原则上,所有新能源项目都应纳入管理信息系统。

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新能源电网服务相关信息。其中,新能源消费能力评估应每年定期提交;每半年支持新能源电网项目开发的投资、建设等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前报送;新能源并网项目的申请、验收、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应按季度提交(附具体项目清单)。提交时间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新供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建设期阶段性进展情况等信息。监管机构将监督所提交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未能按要求提交信息的情况。

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局

2019年12月5日

抄送: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NDRC)。

本文来源/江苏省能源监管厅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公室: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整合

地址:http://www.g3gw.com/new/2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