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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大致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

2 .夫妇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全部、共同的全部或部分各自的全部、部分共同的全部。 约定使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未确定上述约定或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以下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助金

(二)生产、经营利益是指在夫妇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夫妇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利益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利益。

(四)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遗产和赠与得到的财产。 继承财产的所得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而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 即使婚姻关系结束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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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须属于其他共同财产,包括夫妇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利益,除利息和自然附加值外,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六)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

(8)以军人名义发行的复员费、自主选择费等不重复费用的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必须由一些夫妇共享

(九)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利益

(十)男女双方实际应取得或取得的住房补助金、住房公积金

(十一)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二)一方婚前租赁,婚后共同财产购买,将房屋权利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十三)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子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给夫妇双方的赠与。 但是,父母确定赠与人的情况除外。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1条、第19条、第22条)

4 .个人财产:夫妻之间未确定上述约定或约定的,夫妻方的财产范围如下。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残疾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一方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的财产

(六)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七)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子的,其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 但是,父母确定赠与双方的情况除外。

(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而得到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为个人财产。

(九)再婚、再婚前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个人财产。

(十)房屋在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将房屋权利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作为个人婚前财产。 结婚关系持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贷款的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屋全部权利的一方已经返还对方贷款一半的钱,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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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5 .需要观察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的第6条。 “一方婚前个体的所有财产,婚后双方共同采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高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宝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经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方的全部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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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同债务: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约定各不相同,丈夫或妻子一方对外负债务,第三者知道该约定的,用丈夫或妻子一方财产结算。 (《婚姻法》第十九条)

7 .以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用夫妇共同财产结算。

(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而支付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者夫妇双方共同经营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家庭资产分析得到的债务

(4)夫妇一方受到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离家出走者有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疾病治疗、育儿等负债。

8 .以下债务是个人债务,一方必须用个人财产清算。

(一)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但是,以规避债务为目的的情况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援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的负债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是共同生活未用于负债。

(四)其他个人应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9 .如果夫妇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妇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义上表现为负债务的,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0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要求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主张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债权人可以将该债务用于夫妇共同的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妇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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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停书已经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3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索赔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14 .丈夫或妻子一方死亡的,幸存者必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15 .婚前因一方债务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产而负债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16 .借结婚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索取财产对方生活困难时,可以酌情返还。 取得财产的性质难以认定是请求还是赠与的,可以通过赠与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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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先解决离婚和调查的财产问题,关于暂时确实难以调查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行通知当事人解决。 中止离婚诉讼,或等待破产案件审查后重新开始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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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方非法隐瞒夫妇共同财产,不转移交付或非法出售、破损的,分割财产的,对财产隐瞒,转移、出售、破损的,略作区别。 具体解决时,隐藏、转移、出售、破损的财产,作为分配给转移、出售、破损财产之一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相应份额由其他夫妇的共同财产进行交涉,不谈判时,差额部分被隐藏,转移、出售、破损 对非法隐瞒、转移、出售、损毁夫妇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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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事实属于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妇名义审理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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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夫妇一方还没有就其知识产权与他人签订录用合同。 这种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报酬获得权也是期待权,这种财产性权利是夫妻不能共有的。 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妇一方已经与他人签订录用合同的,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实际得到报酬,都属于夫妇共同财产的利益,夫妇必须共享。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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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夫妇分居分别管理、采用的婚后财产,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分割财产时,各自单独管理采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大不相同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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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夫妻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时,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金、礼物必须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具体解决时要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买,各自采用的财产几乎各有各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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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军人名义分发的复员费、自主选择费等一次费用不重复的,将夫妇婚姻关系的存续年龄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行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划分的金额。 其具体年龄是人均平均寿命70岁和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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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票有限企业股票,协商不成或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25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涉及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企业股东时,在以下情况下分别解决。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企业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几个事项达成协议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该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企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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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说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26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妇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合作伙伴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该合伙公司财产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在以下情况下

(一)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得到合伙人的地位

(二)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人权的,可以分割转让得到的财产

(三)其他合作伙伴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人权,但该合作伙伴同意返还退团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

(四)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不行使优先受让人权或者该合伙人不同意退出或者归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所有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将合伙人的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27 .夫妇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人民法院分割该独资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判断公司资产后,取得公司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都主张经营该公司的,根据双方的竞争价格,取得公司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想经营该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8 .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利证明书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分别解决:

(一)双方都主张房屋全权同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全部权,判断机构以市场价格判断房屋,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全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货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9 .离婚时对双方尚未取得全部权利或未取得完全全部权利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该判决房屋全部权利的归属,应根据现实情况由当事人采用。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30 .离婚时的过失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离婚的,无过失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1 .符合上述规定无过失者应以原告身份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诉讼的,应当提出。

以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失者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失者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上述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当事人在协商离婚时,如果表明放弃这个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话,就不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30条)

32 .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从该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援助。 具体办法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下列情况之一的话,生活很困难。

(一)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7条)

33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通过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者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况,对离婚双方都有约束力。 离婚后,一方同意离婚协议将一方所有财产转让给另一方的,视为赠与行为,赠与物为不动产,不动产未登记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赠与人有权取消赠与行为。 (事件编号:()睢民初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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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婚前不动产的归属必须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评价标准。 双方都有财产权的,应该得到财产的利益。 婚前购买者有财产权的,没有财产权的应当有相应的投资回报率。 (案件编号:()二中民终字第524 )

35 .具有独立房屋权利证明书的阁楼及其依赖的住宅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否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被解决,不能单纯用房屋权利证明书判定,必须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文义和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判定。 夫妻共同购买住房贷款的,父母部分出资的,不视为结婚方父母为孩子购买了住房。 ( ( 2009 )衢柯民初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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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财产的承诺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如果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2008 )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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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件的外人在执行异议方面是否享有足够的民事权利,实质上是根据审查案件的外人对执行目标享有的权益和申请执行人生效的法律文件来享受的 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侧重于物权的保护,法院不仅排除了未处理的户籍者根据离婚协议提出执行目标的权利主张,而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恶意贯通、债权形成时间、债权复印件、社会 ()川民申3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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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双方协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这个离婚协议中表示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协议,排除重大误解的副本依然有效。 对于隐藏夫妇的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分割。 ()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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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企业股票不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经过数次转换和投资,最终发现股票的大幅度增值,起诉时,基本上是股票的原始价值和产生的自然增值、派生利用 另外,如果要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 ()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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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不完全相等,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该任意取消。 即离婚协议中,夫妇双方赠与夫妇共同财产后,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时,确认无效,要求重新分割,以1年不受排斥期间限制的夫妇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买费用时,无论共同财产支付购买费用的金额占所有购买费用的比例如何,夫妇共同的全部 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确定规定,这大体上是肯定的,这体现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大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 对夫妇个人财产和夫妇共同财产双方支付购房费用的共有住房,必须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 2007 )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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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离婚后不直接培养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认定为监护人,因此不得认定为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没有代表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修民初字第201号)

43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孩子的,如果没有过失,可以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负担的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请求权。 ()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44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者取消权的认定需要确定父母根据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父母或父母再婚后的夫妇共同财产权。 夫妇有权平等解决共同的所有财产,但丈夫和妻子也有权合理处置个人收入。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由于与现在的配偶没有达成协议,所以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夫妇共同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七期(总第2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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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诉讼离婚后,原夫妇发现不存在孩子和自然血亲要求否定父子关系的,必须向原离婚判决书相关孩子的抚养部分申请再审,不能直接提起否定父子关系的诉讼。 否则,构成反复起诉。 ()苏0923民初2169号)

46 .解决关于父子关系的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父子关系,没有另一方证据,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另一方 ()岩民终字第237号)

47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是关于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孩子根据需要向父母中的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预定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时,要重点审查法律规定的“必要时”前提条件,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记载的三种情况进行评价 夫妻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在协议中确定的,孩子短期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表明孩子的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就很难维持正常生活。 ()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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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必须充分考虑追索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和权利行使状态。 未成年非婚儿童向抚养义务人索取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因此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的认识和行为能力、道德观念、亲子关系的确认等多种因素的限制。 基于公序良俗、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种请求权大体上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人民司法·; 例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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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审理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纠纷,必须服从孩子利益的最大化,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大体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离婚后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不会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改变。 (人民司法·; 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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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括登记离婚和财产分割等复印件在内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4条规定的《协议附带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协议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的生效条件不成立,其中即使部分履行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也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达成,这样的协议应该视为不生效 法院不适用某种法律规则,必须错误地评价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的,其申请认定符合“适用法确实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必须依法裁定再审。 ()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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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学备忘录

原标题:“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重点(你想知道的全部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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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热门: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重点(你想知道的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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