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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四川雅安的3名未成年人抢劫小卖部女老板,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5年、7年有期徒刑,都是父母离婚,本人不读书所致。 父母离婚,孩子不读家教不足的书,道德崩溃。 其危害具有普遍性,不是一例。 对此,家长、学校、社会都应该重视、觉醒、负责。 这件事教训深刻,足以警告世人,故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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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7日早上,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发现女业主死于自家小卖部,警察逮捕了三名嫌疑犯。 其中两人15岁,一人14岁。 12月20日,此案日前被审查。 在这起抢劫杀人事件中,14岁的主犯让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被判处15年和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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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雅安三小町少年杀人事件:早恋,死亡,四个家庭崩溃,约9分28秒

▲事件小卖部

封面情报记者李智李啸锋丁伟

年3月27日早上,在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五龙乡,发现女业主死于自家小卖部,警察逮捕了三名嫌疑犯。 其中两人15岁,一人14岁。

12月20日,封面信息记者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被审查。 在这起抢劫杀人事件中,14岁的主犯让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被判处15年和7年。

▲3名未成年人

据悉,由于被告人未满18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27日依法未经公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根据审判,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犯罪时14岁)在受害者胡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点心时,看到其挎包中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对黄某(犯罪时15岁)、张某(犯罪时15岁)表示 第二天20点左右,三被告人进入胡某店铺后,让某利用受害者拿着包里的零钱被偷,然后和黄某一起打倒受害者,张某合作,用掐住脖子、捂住鼻子等手段使受害者当场死亡,受害者现金400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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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小卖部

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逮捕。 事件发生后,三名被告家属立即赔偿了受害者亲属的殡仪费4.5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家族另外赔偿受害者亲属3万元,受害者亲属撤回了对张某及其父母的民事诉讼。

20日,封面情报记者认为,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承认被告人的罪行,悔改的态度和自主履行赔偿情况,以强盗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其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15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因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某七年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3名未成年人中15岁的少年。

据说,对照涉及该事件的量刑、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

1、关于抢劫罪

法院认为让某、黄某、张某为了抢劫金钱,共谋后,采用暴力使受害者死亡,抢劫财产,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被告人计划实施抢劫犯罪,受害者死亡,结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2、关于主犯和从犯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让某、黄某在具体计划和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犯罪行为中发挥首要作用,是主犯,其中让某犯罪,抢劫前实施盗窃,其作用明显,应依法严惩 小张受让邀请,协助实施抢劫犯罪,是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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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满十四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毒死的,处刑。

其次,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嫌疑人没有前两项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不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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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如果事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关于是否适用死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女性,不适用死刑。”

因此,让某、黄某、张某犯罪时未满16岁,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不能依法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方法和犯罪情节等,法院依法对让某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在本案中

主编:于胜男

责任:姚瑶

美篇:马仕骁

投稿人:腾讯信息

《辽源公安》部

主任:杜俊辉

副主任:刘忠印

成员:于胜男、郭沫利、姚瑶、马仕骏

原标题:“离婚,不读书危害无限”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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