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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情况

杨某于2006年9月在某学校就职,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年1月10日开始杨某离职,但没有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年1月20日,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说明是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杨某提交了三名证人出具的说明(但证人未出庭作证),口头通知学校总务部李课长不上班。 校方声称杨某没有上班是他们的错,校方没有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通知了他上班。 学校没有提交证据资料,只有李课长出庭作证,主张杨某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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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杨某不想继续在学校工作,所以调停了未果,仲裁委员会认定杨某单方面解除与学校的劳动关系。

其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不支持其经济补偿要求。

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通过除名、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使用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规定是指使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不包括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本身的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杨某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即杨某必须说明解除学校及其劳动关系的事实的存在。

杨某提出的说明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未满足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得相信。 因此,杨某未能提供证据是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承担无法依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启示

在实践中,工人默默地离开并不少见。 有些工人保持沉默,用人单位以其缺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认定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赔偿金。 因此,使用者必须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必须以电话、手机邮件、微信、信件(封面注明“xx次促使职场上班的信”,在邮局封面贴投递证明书拍照)等形式促使工人上班,告知不惜分手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理解不上班的理由,排除不可抗力的原因。 在劳动者中,即使遇到重症、交通事故、手机故障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该使用者也要在劳动者进入公司时留下本人和委托人(紧急联系方式)的电话、微信、qq号等,顺利进行紧急时的联系,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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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辞职,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使员工不辞职地解决问题时有根据。 缺勤天数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计算缺勤天数必须是工作日,统计缺勤天数时必须扣除假日和法定假日进行工作登记,保存记录。 有些公司的工作记录只有用指纹考勤机转换的excel表格,没有员工签名确认,不能成为说明员工缺勤的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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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发现工人默默地在另一家公司工作,“相关的员工和我的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贵公司聘用这个员工,给我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贵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可以给这家公司寄信。

最后,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员工默默地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工人赔偿。

资料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济南人社,劳动法库,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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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人不吭声,用人单位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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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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