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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相城区人民法院与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了劳动争议审理工作和审判典型例新闻发布会。 今天,小编奉大家十大典型例下一篇很棒啊。 相城区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下)★例6 :他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经本人授权同意,比较有效的【事件概要】高某于去年7月进入某金属企业从事操作,其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同乡某代签字。 年6月某离职,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高先生认为上述合同不是本人签署的,不承认这一点 企业认为将人事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高某,要求签订 【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本案中,劳动合同由张某代签名,不是高某本人签名,但代签名当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 代印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同时该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复印件的,该代印劳动合同比较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件事的张某和该厂同事作证说高某当时手脏,所以让张某代签订了,高某允许张某以其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据悉合同在高某和企业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 所以,我不支持高某提出的两倍工资请求 【示范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必须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两倍的工资责任。 但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本人签名就不一定有效,如果劳动者委托别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将波及本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立即与新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的,应当及时更新,不承担不必要的雇佣价格 ★例7 :使用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年假天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件概要”肖进入某年8月19日的电气企业员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业绩工资、加班工资。 年11月,企业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肖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年末年假工资 肖先生认为累计就业将达到11年,年假将达到10天 电气企业认为,因为入职电气企业规定不到5年的员工年假为5天,所以企业必须以5天的标准换算肖某的未休假天数 【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在使用者与员工解除或结束劳动,且年度未安排员工假日休假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员工当年的就业时间换算带薪休假天数,以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工资, 如果员工的累计员工超过10年但小于20年,则年假为10天。 本案中肖某累计就业已经达到11年,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天数,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肖某年工作了10多个月,据此,换算成当年的带薪休假天数是8天,所以电气企业裁定支付肖某8天的带薪休假报酬。 【示范审查】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一年以上从事职工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假) 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职工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假为五天。 10年以上不足20年的,年假为10天。 20年以上,年假15天 使用者制定规章制度的复印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职工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这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职工期间的工资收入。 换算后不到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使用者在当年安排员工年薪的情况下,不扣除比换算应该换算的年薪的天数多 ★例8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件概要】王某是某科技企业的员工,负责企业产品的配送 根据企业《员工手册》,员工在职期间累计记录违反纪律三次的,被认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王某因送货过程中与顾客发生冲突、工作中睡眠等原因被企业记录了两次,王某对此写了忏悔书 年11月,企业安排王某送货,王某拒绝安排,辱骂上级领导 企业按照手册的规定向王某记录了解决 企业认为王某累计达到三次记录处分,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要求企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正常的雇佣管理自主权,科技企业《员工手册》经民主手续制定,且合理,应对王某等人进行训练学习,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王某的不当行为违反了手册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行使管理自主权记录在王某身上解决了。 王某累计达三次,符合《员工手册》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王某要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要求不受支持 【示范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使用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有些公司多次违反纪律,对每次违反纪律程度不足以消除结果的行为,累计违反纪律次数达到一定量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按照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的雇佣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不得滥用公司的雇佣自主权。 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9 :股东为个人利益聘用人员与企业不成立劳动关系【事件概要】某家具企业有5名股东,其中杨某是大股东,康某是法定代表人(非股东),工商部门的备案资料陈某(小股东)是企业总经理 企业的第一经营业务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取租金,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分别切断租金 年1月,杨某以个人名义聘请沈某为社长,让他通过租户从事思想工作,租金支付给杨某和康某 企业印章由小股东陈某保管,年12月康某丢失补办了新的营业执照,另外刻了新的印章,由沈某保管 沈某入职时,其劳动合同没有加盖公章,刻上新公章后补充 之后,原来的营业执照没有丢失,所以去年5月被小股东申请,新的营业执照被市场质量监督局吊销了 年沈某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年工资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员工休息时现场录像和照片等证据,认为员工在此期间可以自由支配时间,证明不需要照顾机器等设备。 另外,员工除了可以处理厕所、水等生理需求外,还可以购买吸烟、小吃等,企业必须认定为给员工处理必要的生理需求和恢复体力所需的时间,劳动间休息期间允许自由支配,劳动、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付这一期间的加分工资。 后二审维持一审审判 【例分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是否有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评价。 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接受使用者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综合认定使用者是否必须为使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 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淆 工人提供的劳动应该为企业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为股东个人的利益服务。 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特别是小微型公司由于管理不规范,股东个体经常招募工人 对股东个人录用的人员,是成立劳动关系,还是成立委托关系或雇佣关系,必须根据情况具体解体 即使劳动者是股东招募,最终也是以使用者的名义被录用,接受使用者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成立劳动关系 ★例10 :员工长时间不擅自上班可以视为自动离职【事件概要】梁某去年7月与丈夫李某一起进入了某塑料企业,两人成为一组,两人的工资一起打入梁某的银行卡。 年5月25日,梁某没有继续在企业工作,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但丈夫李某在企业工作 之后,企业通过两次邮件要求梁某去企业上班,但梁某没有回复 李某也告诉企业,今后李某的工资将直接打入本人的银行账户 后企业把梁某作为自动离职解决 年3月14日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经过审理,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劳动纪律 在本案中,梁某的实际员工到去年5月24日为止,没有来企业继续工作,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企业履行其义务,没有向企业提出,也没有通过丈夫李某向企业提出休假申请,长期处于离职状态 另外,企业联系梁某两次要求企业上班后,梁某一直没有回复,可以认定梁某自动离职 那个赔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示范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事业单位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事业单位,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和工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诚实信用。 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维持的基本要求 通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相互合作履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就业管理气氛 原标题:“扩散,这些最典型的劳动纠纷的例子是如何告诉你维权! ”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热门:扩散,这些最典型的劳动争议范例告诉你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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