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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视频中,男人驾驶宝马车用实线改变道路,在十字路口和骑电动车的男人发生争执,“宝马男人”从车上拿出长刀走向骑自行车的男人,但掉下长刀被骑自行车的男人捡到,自行车的男人拿着刀反过来 ▲男人和女人坐在宝马车上看情况,可能双方都有口角,但看起来没有大的冲突 ▲两人正在和电动汽车车主对话时,文身的男性从车上下来,急忙走向电动汽车车主 白衣男子正在制止拉文体的男人的行为 ▲车身男性被电动汽车车主踢了一脚,发生了肢体冲突 ▲文身男回到车里拿出刀,迅速地向电动车车主挥手 ▲电动汽车的车主不断闪身,突然跳出了刀身的男人 ▲两个人跑来抢去刀,由电动汽车车主率先抢去 ▲之后,电动汽车车主拿着刀砍向文身男性,文体男性向宝马车跑去 ▲一把刀从电动车车主手里掉了下来,他捡起刀又砍成了文体的男人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报,初步调查显示,两名伤员分别是刘某(男,36岁)和某(男,41岁)。 那天晚上,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十字路口因车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抢救无效死亡,对某无生命危险 28日傍晚,昆山市检察院晚上提前介入了“827”砍头事件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嫌疑犯已经受到控制 之后,根据网上的投稿,事故中死亡的刘某今年3月从昆山市见义勇向基金会颁发过证书 另外,据新京报报道,从2001年到2001年,刘某因强盗、盗窃、诈骗等罪名多次受刑,至少被逮捕5次,刑期累计达9年半 据扬子晚报8月29日最新消息,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证明:刘某通报过贩毒线索,警察据此逮捕了毒贩 现在江苏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犯罪前科者不确定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其奖励按规定执行。 目前,警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某刑事拘留 这个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嫌疑犯是否应该对“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现在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可能会带来专家的各自观点,通过“交战”,对这个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 文案是从《新京报评论》( id:xjb-pl )转载的,原文于年8月29日发布,原标题是“自行车男“反杀”的花臂男,不应该构成正当防卫而定罪|观点交战正方”,“自行车男“反杀”的花臂男”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用监视录像拍摄的事件现场画面 这件事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教育意义”:不要随便欺负人。 是个凶恶的人,无缘无故欺负软弱的正直的人,结果被正直的人反击斩首了 但是大家很快就会关心自行车男的命运。 他的反击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定性? 构成正当防卫吗? 有被定罪的可能性吗? 这个事件大家很容易从欢辱母亲杀人事件中联想到 于欢案从无期徒刑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轻刑到5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民意和司法的胜利” 很多人在网上也呼吁骑自行车的男性不应该被法律起诉,不应该进监狱。 关于这件事,法律界也在继续争论,现在正当防卫、防卫不合适、防卫不合适的情况下,为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三点 根据现在网上流传的事件现场的视频和在公开渠道上搜索到的“花臂男”的犯罪记录,倾向于认为该事件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件事最引起争议的是自行车男抢刀追逐“花臂男”的行为 既然抢劫了凶器,有必要追“花臂男”吗? 如果没有必要的话你构成过防卫吗? 还是防卫不当的事后防卫? ▲昆山警察通报说,自行车男子的行为整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对有罪判决。 国防法律的定义很清楚。 大意是行为人处于危机状况,可以使用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特别是在危机状况下甚至可以夺走行凶者的生命。 这种防卫行为在法律中不被视为犯罪 这件事最核心的问题是自行车男抢劫刀子后是否依然处于危机状态,是否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毫无疑问,在本案中,自行车男抢刀前所处的状况处于紧急状况 对方是两个不讲理的男性,喝醉了,说服不了,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 其中,“花臂男”即使骂自行车男不能反击,依然持刀行凶,如果不马上停止,也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伤害结果。 根据视频,“花臂男”好像在刀背上伤人,这不妨碍事件的定性 比如拿枪,用枪打人 性质相同,不仅取决于凶器的使用方法,还取决于凶器本身的性质。 根据整个事件的经过,自行车男偷刀后的状况也必须认定为危险状况。 这是因为我们有防卫的正当权利 第一个理由是,事件只有1、2分钟,双方的加害和防卫行为是一致的,很难分割观看。 由于“花臂男”抢刀时和抢刀前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自行车男认为即使自己抢刀,“花臂男”及其伙伴依然有反击高的可能性。 如果不马上停止,反击不彻底的话,对方有可能继续加害。 支持自行车男可能做出这样的判断的两个重要细节,首先,“花臂男”在抢刀时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不是停止伤害、表现出恐惧而停下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抢夺。 第二个重要的细节是“花臂男”倒下后朝宝马车跑去,而不是朝其他方向跑去。 结合第一次面对宝马车时从车里取出小刀的行为,自行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上车取出其他凶器有可能继续行凶。 因为这时自行车男对“花臂男”的追击行为依然可以进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怀疑,自行车男不能确认“花臂男”回到宝马车上是凶器。 这个问题涉及重要的评价 对处于防卫状况的人来说,很难用完全理性抑制的态度进行评价,这也是符合一般人认识的习惯 因此,我们的刑法也不能要求紧急情况中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完全理智和克制,应该给予最大限度的包容。 这个要求实际上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上的“疑点好处归被告人”的大致内容 没有行为人证明恶意报复的证据,也没有行为人确实证明出于防卫意图而制止肇事者的证据的情况下,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 ▲事发地留下的血迹 对于这个事件,一位法律专家认为法律可能会被舆论强制 确实,诉诸民意后,很多人会支持自行车男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舆论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意义 正当防卫中也有“正当”这个文字,什么是正当的评价,关系到民众的心情 民众之所以支持骑行男子,是因为他们承认反击行为还在“正当”的范围内,如果他们取代了他们,他们也会这么反击吧。 基于这种普通人的认知标准,难道不是法律上应该维持的“正当”标准吗? 欢案扩大了中国司法长期以来对正当防卫行为认定的狭窄口径 根据中国以前司法的裁判标准,一个人的身体为了正当防卫,其难度系数不亚于奥运会上优胜的许多杂乱的跳水动作 我们的社会毕竟是由普通人组成的。 因此,我们的法律首先必须考虑普通人的爱和恨。 对于这个事件,自行车男认为做了普通男人应该做的事件。 所以他是无罪的 观点反对交战骑行男子的“反杀”,为什么涉嫌防卫的邓学平(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骑行男子”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刑事司法实践和对普通人的行为界限的定义,具有教科书上的指导意义。 1事后不能用诸葛式的视点看当事人的现场选择过去的很多殴打事件。 由于现场录像不足,事件详细信息的恢复强烈依赖于当事人的供词。 由于当事人逃避利益,存在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供述之间经常存在矛盾,殴打暴力行为过程的认定非常困难,进而也给后续各方明确责任带来了很多烦恼。 昆山事件的特点是有比较清楚的监视录像,认为事实没有什么争议 因此,在这个事件中,“自行车男”如何定性,规定刑事司法实践和对普通人的行为界限,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很明显,刘某一方先违反,插手加害,某一方拥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 关于前五刀,两个人就在附近,刘某随时都有可能抢刀。 这是因为一种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很多人没有讨论这一阶段行为的定性 争议在某后面砍的几把刀上 2查明这件事的细节特别重要的人认为,刘某站起来后开始逃跑,不再有危害某某的危险,而此时某从后面追赶的行为是积极的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这个观点是以区分外人理性和事后录像的方法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面临的危机状况 在某个后面砍下的行为发生在大约10秒钟内,这个短时间不能像事后的旁观者一样要求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另外,也有人认为刘先生倒下爬起来后,开始逃跑了,这个时候,有人也应该逃跑。 这种观点看起来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不要求只有受害者逃不掉才能防卫 也就是说,防卫不是最后的选择,而是受到非法入侵时的当然权利 显然有的行为是自我防卫 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某一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弄清另外两个核心事实: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到底是什么刀引起的? 如果是前五刀引起的,那之后的追击行为就不是致命的 这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某行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不是防卫过度,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致命伤是后二刀造成的,那么有必要进一步分解刘某倒下爬起来后,手上没有刀,开始逃跑的第二个事实。 这个时候,某个人身危险解除了吗? 如果刘先生方面放弃了主观上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失去了客观上继续行凶的能力,客观上某种人身危险就解除了。 但是,问题是,当事人某某,他当时的主观认识到底是什么样的? 他如何评价当时自己的安危? 对此,警察在之后的搜查中一定会总结要点进行审问 但是,现在我们只能结合监视录像进行分解 3综合考虑,“自行车男”涉嫌防卫。 仔细看录像,你会发现小刘倒下爬起来后,以不太大的速度朝大约十米外的宝马车方向跑。 一把第六刀是刘某站起来不久,砍下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的门旁边。 有一次,有评论说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还没有解除 因为既然小刘能从宝马车中取出第一把刀,他很可能会从宝马车中取出第二把、第三把刀 另外,宝马内的其他人拿出刀,下车对某某进行攻击 在某种成功中夺取刀具是有偶然性的,由此确立的暂时特征随时都有可能在后续格斗中再次消失 ▲8月29日,事件十字路口 无论是从至今为止刘某的凶犯,还是刘某方面的人数特征,还是从事前携带凶器等状况来看,很难认为刘某方面会阻止非法入侵,很难认为人身危险已经解除了。 这种观点是合理的 但是,阐明某种主观认识和心理状态应该受到越来越多的细节的重视 其一,刘先生有刀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没有参加侵害。 刘某被反刍后,刘某方面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 因此,不存在刘某一方所谓的人数特征 其二,小刘跑到宝马汽车上时,已经被砍了五把刀,受了重伤。 此时,即使宝马车内有其他凶器,刘某也没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 小刘跑到宝马车应该是想坐车逃离现场 第三,小刘拿刀的时候剪,根据视频的大致率采用刀背和刀柄,不是刀刃 这有力地说明刘某当初不想让其受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生命。 这也是某个伤口的状态不重,后期能夺刀的关键。 衡量防卫是否正当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加害者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 综合考虑上述三点细节的话,某后续追击的2刀,特别是最后的刀,可能确实有防卫的嫌疑 当然,正当防卫和防卫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 不同的国家,根据历史阶段,这个边界有可能发生变化 过度压缩和扩展正当防卫的空间,会助长恶行,容忍暴力,威胁社会秩序 期间边界的确定和分寸,对司法人员来说确实是巨大的智慧考验 观点评价交战自行车男人行为的讨论越来越多,在需要越来越多证据腾讯信息产品的今天的话题中,法律专家郭墨墨说,为了讨论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坚定的证据需要完美地回顾事件。 即使有两种立场的监视视频,也不足以反映事物的整体情况,不足以排除各种可能性 应该等待越来越多的证据公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金链,裸体,大花臂不应该成为罪犯的标签 前科前科、傲慢的动画等成见的舆论和文体男的“死”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必须根据文身男子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作出判决 正当防卫制度争论了很久,交战了 立法执行许多学者、实务工作者的不同理解、不同观点真的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 另外,也有解除正当防卫的声音 实际上,为了实行自卫权,保障案例公正,防止防卫者因制度不完备而受到冤罪,这需要细分,对防卫有更明确的定义,应该是“从具体到具体”。 单纯的束缚不一定会导致力量的平衡,恐怕盲目乐观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热门:昆山“反杀”事情,到底构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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