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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县2018年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8年淮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8日

淮安县2018年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以下简称光伏扶贫收入)分配,根据《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信能[2018]29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国[2017]61号), 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根据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三部门发布的《光伏扶贫收入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冀府办联[2017]17号)和张家口市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办发[2017]1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收入包括:县级财政通过农业综合基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发电收入扣除运行维护费用、保险费等费用后的净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支付的扶贫收入。

第三条光伏扶贫所得全部用于扶贫,不得挪作他用。为确保无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受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通过参加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受益,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搬迁扶贫。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分配对象为立卡贫困村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岗位扶贫、奖励性补贴扶贫、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其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的60%根据全县申报的利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基数分配给乡镇,乡镇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净收入的40%由贫困村集体协调。主要用于支付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地租,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扶贫,通过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和补贴扶贫等。

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二)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入由县统筹,参照乡镇非贫困村立卡贫困人口基数分配到乡镇,全部直接用于非贫困村立卡贫困户备案。

(3)光伏扶贫收入分配标准:对于完全无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贫困家庭,以及搬迁扶贫的低收入贫困家庭,原则上每户年收入不低于3000元;已建立档案和登记卡的其他贫困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不低于250元,从事公益性岗位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条收入分配对象按照贫困户申请、村鉴定、乡(镇)审查、县审批的程序确定:

(1)家庭应用。村委会将对有备案卡的贫困家庭进行分类,初步确定符合备案卡条件的贫困家庭名单,并组织有备案卡的贫困家庭进行申请。各乡镇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2)村庄评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估结果将在村公告牌上公示至少7天。

(三)乡(镇)审计。乡(镇)应当对村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查,并在乡(镇)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光伏扶贫收入分配对象名单应当统一报送县农业支持办公室。

(4)县审批。县农村救助办公室编制了各乡(镇)上报的立卡贫困家庭备案清单。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公开了光伏扶贫的收入分配方式、光伏扶贫的收入分配对象和申报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县政府应无异议批准出版。

第五条县农村援助办公室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奇台集团等单位,根据光伏扶贫收入、扶贫任务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光伏扶贫年度收入分配方案(附后),报县扶贫开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一)村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结算。县政府指定奇台集团公司负责统一代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电费结算、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保险购买等业务事宜。奇台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光伏扶贫收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二)集中光伏电站扶贫收入结算。从并网发电之日起,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企业将光伏扶贫收入支付到县政府指定的光伏扶贫收入账户。奇台集团公司将代表管理层收取和支付收入资金。

(3)各乡(镇)应对光伏扶贫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建立独立的账簿和账户,并在不同的村设立账簿,专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分配和使用。资金发放到户后,各村应至少5天进行公告。

(4)奇台集团公司应及时与电网公司和集中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企业结算光伏扶贫收入,必要时积极筹集资金,确保按照批准的光伏扶贫预期收入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到乡镇。收到收入后,乡镇将在15天内将收入发放给有福利档案卡的贫困家庭和相应贫困村的集体账户。

(5)2019年第一季度,根据2018年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实际发电情况和记载的利卡贫困人口变化,计算各电站的实际收入,并对各乡镇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进行调整,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ldquo;更多的权力和更多的利润。。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县农办要指导乡镇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县财政局做好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四)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扶贫电站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5)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收益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收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条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收入分配方案。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农村救助办公室和县奇台公司负责解释。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如有变化,应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淮安县光伏扶贫项目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字[2017]186号)同时废止。

描述:

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的40%将分配给相应的贫困村,其中20个贫困村将在2017年8月分配用于并网发电;2018年1月15日,将根据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将贫困村60%的贫困人口分配到乡镇。

2.集中光伏扶贫电站的收入将在非贫困村之间进行协调,并分配给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2018年1月15日,收入将根据系统中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数量分配到乡镇。

3 .在8月20日之前,将分配2018年6月及之前的所有预期发电收入。之后,预期收入将按季度分配。

淮安县人民政府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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