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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科技板块证券借贷业务的顺利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再融资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再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再融资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再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局再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再融资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借贷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借贷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借贷和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借贷和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科技板块再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以一定利率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科技板块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借证券及相应的权益补偿,到期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规则所称科技板块再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向科技板块再融资业务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出借自有或依法募集的科技板块证券,用于办理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科学技术局证券出借交易、科学技术局证券出借交易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与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证券出借交易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协议申报和非协议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贷款人和借款人进行科技板块的证券借贷和科技板块的证券借贷。如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技板块的证券出借交易和科技板块的证券出借交易,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和比例,但应符合本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一个信息互动平台,借出双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借贷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科技局的证券借贷

第六条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技板块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作为出借人参与科技板块证券的出借交易。

第七条科学技术委员会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八条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可以参与科技板块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内获得的股份;

(三)符合要求的其他证券。

第九条在承诺持有期内,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或与其他主体串通,锁定配售股份的收益、转移利益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条通过约定的申报方式参与科技板块的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出借期限可以在1日至182日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约定报告方式,贷款人的贷款报告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双方同意声明在该日有效。未完成的申报可在15:00前取消。

第十二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技股转借的,申报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项申报数量为100股的整数倍;

(二)单项申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份),单项申报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如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技板块证券的出借,申报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项申报数量为100股的整数倍;

(2)贷款人的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份),最高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最高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技板块的证券出借申报数量。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科技板块的证券借贷协议申报进行实时匹配交易,生成交易数据,并实时调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贷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

第十四条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通过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对科技板块的证券出借交易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一个或者全部科技板证券参与科技板证券出借交易。

贷款人在出借科技板块证券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为贷款人提供科技板块证券出借服务。

第三章科技局的证券借贷业务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作为借款人参与科技板块的证券借贷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再融资业务。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3)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科技板块证券借贷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在承诺的持股期限内,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本规则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股票进行配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战略投资者借入的股票借给证券公司,使其能够办理证券借贷业务。

借出期结束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将借出的股份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股份返还给战略投资者后,将继续按照分配给战略投资者的股份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可参与科技板块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名单,并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使用证券公司的证券专用账户进行卖空操作。

第二十条借款人以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形式提交的申报说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项申报数量为100股的整数倍;

(二)单项申报的最低数量不得少于1000股(份),单项申报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借款人科技委员会同意的转贷证券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如果经科委同意的转换证券借贷的申报指令尚未完成,借款人可在15:00前取消申报指令。

第二十二条通过科技委员会同意申报参与证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借贷的期限可以在1日至182日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通过申报同意参与证券借贷业务的科技局,其证券借贷利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申报的利率=贷款人申报的利率+科委证券贷款利率的差额;

(2)借款人申报的利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学技术委员会证券贷款利率的差额。

科学技术委员会转贷证券的差价率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颁布的标准执行。中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向科技股借券的利差。

第二十四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再融资担保证券及资金附属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借款人开展再融资和科技板证券借贷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以低于20%,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一对一对应的原则,申报科技转贷协议的实时匹配交易,生成科技转贷协议的交易数据,并实时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协议,在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10报告交易数据。在科技委员会同意转让证券出借交易数据当日有效。

科技板块未约定的证券出借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日申报,收盘后一次性撮合交易。在中国结算日结束时,证券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交易数据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收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上报的交易数据后,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约定,实时调整并确认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前款中,科技局申报的转贷证券交易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营销单元代码、借款人证券账户、借款人营销单元代码、证券代码、转账方向和转账数量等。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前款调整结果后,应当将科技局申报的交易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实时发送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进行调整的,交易当日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报的交易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将在多边净额结算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报的交易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原因,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账户的可交易余额未实时调整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报告科技板块转贷证券协议的交易数据,并发送证券转让指令。

在一天结束时,中国结算将转让符合要求的证券转让指令,并且仅在证券交付完成或净应付证券交付被锁定后才转让证券。如果委托提取的证券数量大于证券账户中可提取的证券数量,则不转移证券转移指令。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科委的约定申请展期和提前结算,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可以展期或提前结算。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同一个交易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约定的退货日期前的同一个交易日提交提前结算指令。

提交延期或提前结算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和13:00至15:00。订单的延期或提前终止当日有效,可在15:00前撤销。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委员会延长证券出借期限的,展期的次数、期限和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则协商确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提前结清的,应当一次性提前结清再融资和证券借贷业务。如果提前结算,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汇率。

第三十一条科技板块证券借贷业务提前结算的,相关权益补偿应提前结算。权益补偿日需要重新计算,原再融资和证券借贷的归还日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归还日。

如果证券借贷展期,相关权益补偿将不予展期。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在通过协议申报方式将证券借贷业务从科技板块向证券借贷业务转移的过程中,应合理确定利率、期限、实际放款天数等因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转移。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将借入的证券归还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应当通过中国结算将归还的证券从证券借贷专用证券账户转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再融资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一个或全部科技股证券参与科技股证券借贷业务。

借款人在开展科技板块证券借贷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科技板块证券借贷服务。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对未约定报告方式的科技板块证券借贷业务未作规定的,按照《证券借贷实施办法》、《再融资业务规则》、《证券借贷和再融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将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募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进行做市商和风险对冲,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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