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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公民之间的交流,并促进双方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互惠安排,为从事商业、旅游、探亲和私人事务的另一国公民签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多次入境签证。

自2016年11月11日起,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以色列国民护照,可多次旅行(l)、商务(m)、探亲(Q2)和私人事务(S2)签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申请材料不会改变。申请人可访问我们的网站(http://il . China-embassy . org/CHN/qzhz/ZJFW/zgqz/t 1071640 . htm)了解详情,并通过大使馆领事部门提交申请(地址:以色列特拉维夫本耶胡达街219号,邮编:61060)。

关于向符合条件的以色列国民护照申请人发放长期签证的通知

签证类别

申请人范围

L

去中国的游客

M

到中国从事商业和贸易活动的人员

Q2

短期(不超过180天)来华探亲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S2

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短期(不超过180天)探亲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和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事需要在中国逗留的人员。

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关于向符合条件的以色列国民护照申请人发放长期签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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