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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权条例》)的正式草案。与一年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征求意见稿根据从事业务的证券公司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证券公司和综合证券公司。其中,专业证券公司主要专注于传统的经纪业务,如经纪和咨询;综合性证券公司可以参与高杠杆业务,如股票期权市场制作和场外衍生品。

《股权规定》正式落地 券商从此划分专业类和综合类

《股权条例》对这两类经纪人有不同的要求,要求专业经纪人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综合性经纪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要求达到“近三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资本证券R&D部总经理王建辉向《红周刊》记者解释说,以前,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一些综合性金融集团通过金融机构参与“投机”,将金融机构视为盈利工具,加剧了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这一次,《新股权条例》对股东的管理、资本和盈利能力提出了要求,希望从股东层面控制系统性风险。

控制来自股东的金融系统风险

《股权条例》的监管方面在于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监管,要求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有足够表决权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和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拥有良好的资产。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华林证券的最大股东深圳立业集团的持股比例超过64%,可以视为控股股东;此外,如国信证券第三大股东云南和合集团的持股比例为25.15%,可视为大股东,应符合《股权条例》的要求。

具体而言,《权益条例》对专业凭证有五项资产要求。其中: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的情况;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况;没有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

此外,对于综合性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条例》还增加了两项要求: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在最近五年持续盈利。

对此,王建辉向记者解释说,《股权条例》从股东开始,希望遏制行业的系统性趋势。参考以往保险和信托行业案例,一些金融集团从保险和信托公司筹集资金进行快速扩张,然后参与“投机”,如前海集团恶意收购CSG A、搅动格力、宝能集团收购万科,使金融机构成为其他企业为自己谋利的工具和平台。股权监管从监督股东开始,希望防止风险蔓延到金融系统。

《股权规定》正式落地 券商从此划分专业类和综合类

他具体解释道:“如果大股东名下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可能会动用经纪公司的净资产,这样,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就会很快转移到证券业。如果从收入规模、净利润、净资产等角度对股东进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股东能够赚取利润,这将大大降低向证券公司伸出援手的可能性。确保证券公司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免干扰证券公司的实际业务活动。”

《股权规定》正式落地 券商从此划分专业类和综合类

两种类型的经纪人或收入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股权分置条例》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这对大型证券公司是一个积极因素。

华信证券非银行分析师潘永乐认为,股权监管的出台是持续出台的强有力的监管政策之一。中国证券业正在经历一场类似于供给侧改革的转型,证券公司的发展正面临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促进产业集中已写入法规,作为确保产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如果之前的行业集中度上升是由大型券商的强劲实力带来的,那么随后的差异化则是监管约束的结果。”

《股权规定》正式落地 券商从此划分专业类和综合类

温莎资本(Windsor Capital)非银行分析师余吴昕也告诉记者,目前,小券商在高杠杆业务方面的发展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现象是,排名前15位的券商都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因此,让规模较小的经纪人开展高杠杆业务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从监管的角度对证券公司进行分割,中小证券公司发展高杠杆业务将更加困难。

"目前,有许多专门从事传统行业的经纪人发展良好."王建辉说。“例如,东方财富的业务侧重于经纪业务和咨询业务。7月4日上市的红塔证券也有更多的传统业务。他们将来会被分成专业经纪人。”

“对于中型券商来说,未来可能是一个进行全面布局的机会。例如,如果资本证券的实际控制人资本集团的净资本、收入规模、净利润等指标超过了《权益条例》的要求,那么资本证券在未来的高杠杆业务中将有光明的前景,”王建辉说。

降低综合券商的“双十亿”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中,中国证监会规定了综合券商股东的净资产和利润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综合券商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净利润占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50%。

在正式发布的《股权分置条例》中,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有所降低。其中,净资产标准修改为“200亿元”,删除了控股股东“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和大股东“近三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对此,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降低进入门槛的主要原因是券商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不能满足“双十亿”条件,券商的部门可以开展高杠杆业务。

然而,王建辉认为,降低主要门槛表明监管当局愿意接受更多的社会资本。虽然硬性门槛在降低,但标准在不断完善,对社会资本的身份、能力和要求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如《股权条例》所要求的那样。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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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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