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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大气网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要求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评估和监测工作。《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与监测技术指南》随文章一起发布。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考核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打赢保卫蓝天战役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的意见》(杨欢〔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准确控制污染、科学控制污染、依法控制污染的原则,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评估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化评估和监测

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持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钢铁企业可根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价与监测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见附件)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技术主管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散装物料产品运输进行评价与监测。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主体,对超低排放项目的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如果评估和监测符合超低排放要求,企业将向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评估和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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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稳步推进

钢铁企业应遵循稳中求进、质量服从时间的原则,实施高质量的超低排放改造,并逐步进行考核和监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魏奋平原等重点地区的钢铁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价监测,其他地区要有序推进。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人工监测采样点布局的标准化,改革无组织排放控制、散装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建立监测和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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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指导和服务

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超低排放评估和监测提供指导,定期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评估和监测情况,并将相关事项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组织指导评估监测工作,并将评估监测情况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评估和监测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审查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体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加强事发期间和事后监管,组织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违法排污的企业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对有欺诈行为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将加大联合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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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宣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推动行业高标准超低排放改造实施。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赵春丽

电话:(010)65645616

邮箱:dqsxmc@mee.gov.cn

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与监测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8日

(这是一篇公开文章)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中国环境监测站、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焦化工业协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与监测技术导则

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价和监控程序及工作内容

(a)评价和监测程序

在进行现场评估和监测前,企业或受委托机构应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如果信息完整且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调查。信息审查和现场调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和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然后开展现场评估和监测工作。为完成现场评估和监测,企业或受委托机构应编制评估和监测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评估和监测结论和建议。详细的评估和监控程序请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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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评估和监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应标准化设置。人工监测采样点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的安装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附件1中关于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标准化要求。

根据《意见》的要求,配备了集散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和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效率在95%以上。

自我监测应按照《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导则》(HJ 819-2017)和《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导则:钢铁工业和焦化化工》(HJ878-2017)的一般规定进行。2.无组织排放。对全厂材料储存、材料运输和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源进行了全面调查,列出了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和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处理设施配置、与意见要求的符合性比较、与无组织排放相关的监控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监测设备设置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围,如生产过程中主要粉尘产生点的密闭罩和集尘罩以及物料输送环节。车间区域如材料储存温室、烧结、造粒、高炉、石灰、钢渣处理等。·在厂区道路交叉口和长度超过200米的道路中间部分配备有空气体质量监测微型站(监测因素至少包括颗粒物等。)。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附近的监测、监测和控制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空个气体质量监测微型站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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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运输。应建立散装材料和产品进出工厂运输的基本台账。铁路运输应有磅表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台账,管状皮带运输应有皮带秤台账,管道运输应有磅表台账或皮带秤台账。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和车辆排放阶段。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代码登记。鼓励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或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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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账户记录。保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要设施的日生产报表,意见中要求安装CEMS和集散控制系统的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的运行记录。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具有存储数据三个月以上的能力,其他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存储数据一年以上的能力。环境管理台账和自我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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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现场评估和监测

1.组织现场排放监测。企业应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意见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进行现场人工监测。可以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污染源,对同一规模的装置和同一类型的污染源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控应在稳定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下进行。应根据附件1制定现场监测计划,以监测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氧含量和压力等烟气参数。在监控期间,应由专人负责监控工作条件,并记录监控期间的工作条件负荷。同时,将人工监测结果与CEMS监测结果进行对比,验证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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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根据《意见》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源清单的完整性和控制措施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见附件2)。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的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控数据等。对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和生产工艺设备的同步运行进行评估。

3.清洁运输的符合性评估。所有散装物料(包括铁精矿、煤、焦炭、废钢、外购烧结矿、外购球团矿、石灰、石灰石、铁合金、钢渣、水渣等)的运输量。)和产品(包括钢材、已售中间产品等。)近三个月内,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运输的散装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并计算清洁方法进出工厂的运输体积比(计算方法见附录3)。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新能源汽车或符合国家六大排放标准(2021年可采用国家五大排放标准)的汽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相关要求进行合规性分析,如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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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评估和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有组织监测计划、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的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运输方式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评估监测结论、建议和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过去一个周期原辅燃料的年产量和消费量、源头减排、有组织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的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厂内外散装物料和产品的运输以及环境管理的基本信息。

环境管理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是否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程序,过去三年是否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被列为不诚信企业,污染控制设施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的报告等。附件应包括工厂平面图、在线监测数据符合性分析图、人工监测报告、无组织现场检查记录表、无组织现场照片、清洁运输合同、进出口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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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钢铁超低排放的评价方法

企业或受委托机构应根据超低排放改造情况逐级进行评估和监测,出具评估和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的运输是否符合超低排放目标要求,并分别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认为钢铁企业全面实现了超低排放。如果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则认为该项目已达到超低排放。对于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目标要求的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企业应制定具体环节的整改计划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再对相应环节进行评估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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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排放

1.手动监控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现场人工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CEMS进行日常运行质量保证。通过现场对比,CEMS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连续30天有效CEMS数据95%以上的小时平均值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己监控数据。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自我监测数据,现场未监测的,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所有材料储存、材料运输和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符合意见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车间、焦炉区、储料点、物料输送及下料点无可见烟尘逸出;焦化气体净化区和废水处理区无异味;工厂区干净无尘。

(3)清洁运输

1.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进出企业的散装物料和产品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清洁运输的比例低于80%,但所有进出企业的道路运输车辆均采用新能源车辆或国家六大排放标准车辆(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家五大排放标准车辆)。

2.工厂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当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

三。其他的

铁合金、铸造生铁企业的烧结、造球、高炉工序,以及独立造球、炼焦企业的工序,可参照执行。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评估和监测,按照《关于燃煤机组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和监测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执行。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技术要点

一、采样端口和采样平台设置标准化要求

现场手动采样点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安装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SO2、NOX、颗粒物)(HJ75-2017)、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和《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等技术规范

(1)取样地点。取样地点应以烟囱为主,避开烟道弯头和截面变化剧烈的部位。当条件允许时,颗粒物的取样位置应设置在距离弯管、阀门和渐缩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距离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的位置。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取样位置应设置在距离弯头、阀门和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距离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的位置。气态污染物的设置距离应不小于弯管阀直径变化下游方向直径的2倍,且不小于上述部件上游方向直径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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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采样点应位于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点的下游,并应尽可能靠近,而不影响测量。为了保证颗粒物和烟气流速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采样段烟气流速应大于5m/s

(2)取样孔。取样孔的内径不应小于80毫米,最好为90-120毫米;取样孔的管长不得超过50毫米。对于圆形烟道,取样孔应设置在相互垂直的直径线上,包括每个测量点。对于矩形或方形烟道,取样孔应设置在包括每个测量点的延长线上。

(3)取样平台。取样平台的基本要求与HJ 75-2017和HJ/T397-2007一致。取样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米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厘米的挡脚板。平台底部应设计成不雕刻空,取样平台的承载能力不小于200千克/平方米。在取样平台上,应有一个永久的220伏固定电源,至少应设置3个16A三相插座。

(4)排污口管理。排污口的设立、备案和管理应符合《排污口标准化处理技术要求(试行)》(环建[1996]470号)。如果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口的标准化处理有进一步的要求,则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有组织的排放监测

(a)监测基础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正案;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HJ 76-2017);

4.重量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低浓度颗粒物(HJ 836-2017);

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6.《固定来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7.《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二氧化硫》(HJ 629-2011);

8.《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氮氧化物》(HJ 692-2014);

9.空气体和废气的监测和分析方法(第四版补编);

1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2)监控内容和频率

1.监控点和因素。主要监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表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量、含氧量、压力等)。)。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来监测相同规模的设备和相同类型的污染源。例如,在轧钢热处理炉中,可以选择相同燃料类型的加热炉或退火炉进行现场手动监控。

2.监控时间和频率。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和焦炉烟囱烟气的排放口应至少监测3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其他排放口应至少监测1天。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非计划调试,而应进行CEMS现场比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每小时平均污染物浓度,保证至少有9个实际样品;应收集至少3个颗粒物质的实际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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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条件和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安排见表1。同时,监测记录各主要生产过程的产品日产量、出钢情况、所用原料燃料的种类和比例、主要原料燃料的硫含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煤气精脱硫等源头减排技术的应用等基本信息。、以及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焦炉烟囱烟气等主要污染源的脱硫、脱硝、除尘和污染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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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和分析方法

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烟气参数的监测和分析方法见表2。本文件发布和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和分析方法标准。适用范围相同的方法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的污染物的测定。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计算应按照HJ 75-2017、HJ 76-2017和GB/T 16157-1996的相关要求进行。

(4)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机构根据人工监测、CEMS安装运行维护、CEMS监测结果和企业自我监测数据,对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意见》清单和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进行标准分析,确定企业组织排放是否符合钢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HJ/T 373-2007、HJ 75-2017、HJ 76-2017及相关规定执行。

2.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在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测工况,记录监测期间的工作负荷和各种处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

3.选择监测方法时,应消除或避免干扰。当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的SO2时,应避免使用HJ 57-2017,可使用HJ 629-2011。焦炉烟囱烟气监测应首先使用HJ 629-2011,监测仪器应配备过滤器,以消除有机干扰。

(6)编写监测报告。监测机构根据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和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组织编写监测报告。

三、CEMS系统检查

(一)检查的目的

检查排放口的CEMS运行和质量控制是否符合技术方案的要求,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是否能够稳定、客观地反映出来。

1.制定《CEMS运行质量控制手册》确保CEMS稳定运行;

2.CEMS烟气出口安装调试程序满足HJ 75-2017、HJ 76-2017及本方案的质量控制要求。

(2)检验依据

1.《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HJ 76-2017);

3.重量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低浓度颗粒物(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5.《固定来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检查程序

企业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CEMS排放升级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检验程序分为三个步骤:数据准备、数据审查和现场检验:

1.数据准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排污口CEMS稳定运行至少30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交现场检查申请,并提交至少30天的CEMS运行质量控制记录和运行数据(包括质量控制数据)。CEMS作业质量控制按HJ 75-2017要求执行。

2.数据审查。监测机构对CEMS运行质量控制记录和30天运行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针对HJ 75-2017检查CEMS卸货港的质量控制措施、安装点、日常运行管理及相关记录。

同时,将进行CEMS对比监测。

(4)排放CEMS质量控制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和颗粒物浓度较低,排放CEMS的安装、调试和运行不仅要严格遵守HJ75-2017和HJ 76-2017的规定,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一般要求

(1)排放口的CEMS仪器应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试验合格报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范围设定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倍;

(3) CEMS用冷干法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低于4℃。

(4)CEMS应能实现全系统校准;

(5)CEMS应具备监测氮氧化物的能力。氮氧化物监测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①直接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②将二氧化氮转化为一氧化氮进行监测;

(6)根据HJ 75-2017和HJ 76-2017的要求,现场检查前应根据参考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CEMS进行相关校准。

2.质量控制目标

CEMS对卸货港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J 75-2017和HJ76-2017。

(5) CEMS卸货港现场检查和质量控制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CEMS运行质量控制记录、系统布置、管道布置、系统机柜、分析仪器、数据记录等。

2.质量控制数据检查包括SO2、NOx、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指示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量控制数据。

3.将CEMS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结果进行比较。

(6)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HJ/T 373-2007、HJ/T 397-2007、HJ 75-2017和HJ 76-2017的相关规定执行。

2.量值传递应使用经认证的参考材料。标准材料应按照要求妥善储存。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不得使用。

3.严格执行CEMS作业质量控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试验记录。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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