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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众筹行业迎来了第一个监管规则,并正式向反叛时代挥手告别。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股权众筹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松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股权众筹是通过私募发行的,它是对交易所市场的补充,使多层次的股票市场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

根据新规定,券商也可以参与股权众筹业务。一位券商高管告诉记者,众筹是证券业的一项创新业务,未来是大势所趋。但是,有多少经纪人会加入,还要区分业务重点。

股权众筹矫正

规则出台后,行业将会更加规范地发展。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高的市场意识,并在更广泛的人群中发展。人人投资首席执行官郑林向《中国商报》表达了他的期望。

股权众筹发展至今,中国已经有30个互联网平台,但每个平台都有不同的定位和不同的风格。例如,每个人都投资,一些平台项目需要不到10,000元,而天使交易所,这个平台的2000个投资者每年有500亿元的投资。

《办法》将股权众筹纳入监管范围,并为所有众筹平台设定了统一标准。

首先,它是非公开的。要求满足三个条件:投资者必须是特定对象,即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股权众筹平台验证的实名注册用户;第二,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第三,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无论是股权众筹平台还是融资者都不能宣传、推荐或说服。

第二是对合格投资者的限制。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满足《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的要求。

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此前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公开发行,否则就违背了股权众筹的本质;其他人认为私募是必要的。

黄松认为,股票众筹选择私募是不可避免的。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如果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想通过股权融资,只能私下发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作为股权众筹行业的第一条规则,《办法》合理适度,可以对众筹行业进行规范和约束。股权众筹运作方式开放,短期内难以实现。一方面,《证券法》没有修改,公开进行股权众筹是违法的;另一方面,规则对投资和融资的规模没有限制。如果投资者的数量不受限制,风险是无法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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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对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有不同的看法。太平洋证券副总裁程晓明认为,这个设置是合理的,如果资产减少到100万英镑以下,这个设置就太低了。然而,在郑林看来,这个门槛对于资本需求只有几千美元的项目来说太高了。

安琪交易所首席执行官兰表示,他觉得企业家不喜欢公司股东太多,所以200人的限制就足够了。

加入正规军

新规的出台不仅划定了行业标准,也为正规部队加入股权众筹业务打开了大门。

根据本办法,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服务,并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监管者认为,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的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优势。

郑林告诉《中国商报》,经纪人被允许开展股票众筹业务并不出人意料。证券公司进行股权众筹可以更好地促进整个股权众筹的规范化,因为经纪行业已经非常成熟,而涉及股权众筹的成熟行业可以迅速扩大行业的市场认知度。他认为,目前的市场足够大,没有与经纪人的竞争,经纪人的参与是对行业的一种激励。

兰认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天使投资者。因此,推广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方向,市场会特别大。券商可以与纯股权众筹平台共同发展。

另一位券商高管告诉记者,确实有一些券商试图进行股权众筹,但效果并不好。股权众筹并不适合所有券商,因此有必要考虑券商的发展重点和资产业务的成熟度。

以下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情况解释如下: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的性质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选择股权众筹融资的中小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当前公开发行审批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用非公开发行。

有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来满足《证券法》第十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第一,投资者必须是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验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第二,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第三,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无论是股权众筹平台还是融资者都不能宣传、推荐或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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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股权众筹平台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体)为股权众筹投融资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资金转移协助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众筹项目不限于固定的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了自身风险。平台准入条件相对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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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的跨行业溢出,《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点对点借贷(即p2p点对点借贷)或网上小额信贷业务。

(3)关于投资者

鉴于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是不超过200人的特定目标。《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主要参照《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扩大到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防止公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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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金融家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并未限制融资金额。《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人在股权众筹活动中的责任,并在适当程度上强调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但要求其公布真实的融资计划,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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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投资者保护

公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公共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资和融资活动的重要筹资目标。为此,《管理办法》做出了三项制度安排:第一,很明显,并非所有普通人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这要求利益相关者平台充分理解并有足够的理由确定他们具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的起点,要求有能力判断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的利益相关者风险,实现投资者基金与平台基金的有效隔离;第三,要求金融家在适当程度上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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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监管中心有限公司对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和后续监管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了所有参与者的禁止行为,划定了业务红线,防止了风险的积累,并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保护众筹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和责令整改、警告、暂停执业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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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的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并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是指融资人通过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沪深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参股

众筹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控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体),为股权众筹投资和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资金转移协助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并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部控制水平和持续合规性的认可,也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适合私募股权众筹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信息技术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和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开展众筹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并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计;

(四)采取措施防止欺诈,发现欺诈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及时公告和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为募集期间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妥善保存投融资双方信息、融资记录、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继续开展众筹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披露协议,确保投资者充分意识到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提交股权众筹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除法律原因外,不得泄露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10)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为众筹项目提供外部担保或持有股权;

(三)为股权或其他形式的证券转让提供服务;

(四)利用平台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的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人点对点借贷(即p2p点对点借贷)或网络小额信贷业务;

(八)使用恶意诽谤、贬损同行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融资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人和投资人应当是经股权众筹平台验证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人应为中小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并在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融资人不得公开或变相发行证券,不得向不明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人或融资人发起的融资企业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融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时通过两个以上股权众筹平台为同一融资项目融资,并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共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了提供相关的财产和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指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和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3)积极了解众筹项目的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

(四)承担可能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并在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自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国际比较方案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职业资格证书;

(6)股权众筹平台业务管理系统;

(七)股权众筹平台在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信息安全、欺诈防范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为备案申请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访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备案材料。

第十九条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全部材料后予以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申请备案期间,如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股权众筹平台应及时通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证券业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已备案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应当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融资计划提交】股权众筹平台应当自众筹项目融资计划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提交市场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股权众筹平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验证报告,并保留原始文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股权众筹平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2)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存在重大运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被诉违规经营,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金融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6)股权众筹平台被诉商业欺诈,包括:虚假担保、虚假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金融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事股权众筹活动的员工等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加入中国证监会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应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处罚】证券业协会应当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纪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告、责令机构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行业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同时将自律管理措施或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发送至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主管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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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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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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