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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打工地点”一下子点燃了

网民们不停地嘲笑

自己是新时代的“打工人”

虽然大家并不是真的在“打工”

但是一样

为工作和梦想不懈努力的工人

我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

有各种各样的困惑

今天

四会小法让大家科普

关于劳动的法律知识

看看法律如何保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劳动能力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特别是机构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了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外,还根据工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明确。 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热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法律怎么守护“打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受劳动法约束。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增加了强制要求。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会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很多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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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这么简单地想,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解体。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

(三)工人提供的劳动是使用者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公司、个人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也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因此个体和个体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解释?

通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说明。

(一)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就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说明身份的证明书。

(三)工人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名单”等招聘记录。

(四)工作记录

(五)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这在法律上不构成劳动关系,但还有一句话。 那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雇主提供的劳务,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两者各不相同。

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法律?

(1)主体类型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时,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满足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个人经济组织或者民间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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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很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 另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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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地位不同

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领导和领导的行政从属关系。 劳动者作为使用者的成员,除了提供劳动外,还接受使用者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使用者分配的员工和使用者的人事配置等。 反映了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工人和劳动对象的结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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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使用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从属关系。 而且,两者的关系经常呈现出“暂时、短期、不重复”等优势。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使用者之间除了通常的义务外,还有使用者必须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使用者承担,劳动者必须遵守使用者的内部规章制度等附带义务。 劳务关系中不存在这些附带义务。 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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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中,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使用者负有义务的明确规范。 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使用者承担的劳务关系自然人通常只得到劳动报酬,职工风险通常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 但是,雇佣者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情况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注:劳务关系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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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酬支付的大致情况是,由于劳动关系多由国家介入,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遵循劳动分配、同工同酬的大致情况,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明确,但不能违反民法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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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报酬支付形式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及时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一般来说,使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法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规律的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多由双方约定,不一次性重复即时结算和阶段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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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违纪解决权,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严重违反劳动者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者有重大失业、民间违法行为等行为的,用人单位根据该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务关系中,机关也不包括对劳动者不采用的权利,使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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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第一,在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劳动者过失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如果不履行劳动合同、非法履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责任通常是违反合同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没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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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由于使用者和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有时会发生使用者欺负劳动者的现象,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法律规范规定使用者的各项义务,如各种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 劳务关系作为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尊重当事人的真正含义,表明国家干预的程度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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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除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基本上根据合同自由充分协商合同条款,法律不介入。

(6)适用方法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发生、变更、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 2021年1月1日 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法律不干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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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纠纷处理路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对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失败,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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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纠纷不经过劳动仲裁的预处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让我们看看即将生效的民法典

劳务关系有那些法律规定吧?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业务任务而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员工索赔。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员工任务而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雇佣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机构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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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个体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索赔。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受到损害的,由双方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如果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 得到劳务方面的补偿后,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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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普法,山东高法

四会市人民法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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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律如何保护“打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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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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