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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股权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

答:公众咨询结束后,中国证监会吸收采纳了社会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股权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首先,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根据证券公司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股权条例》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针对从事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因为其业务活动主要是中介服务,不涉及大额债务和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低,只要求其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拥有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综合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商、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除了传统的证券业务之外),在多个业务之间具有显著的杠杆和交叉风险,具有高资本消耗、与其他金融系统的紧密联系以及明显的外部性,这要求其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具有高控制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的差异化、专业化和特色化发展。

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二是降低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产规模和经营收入要求。《股权条例》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量化指标要求,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三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亿元”

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第三,要适当调整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为加强股权分散的平衡,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规范金融产业资本投资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考虑到各方意见,《股权条例》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一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二.问: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能否转型?

答:中国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差异化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客户。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具备《股权条例》规定的资格后,可以申请各种创新和复杂的业务,并转变为综合性证券公司。综合性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改变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证券公司。

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3.问:《股权条例》适用于哪些证券公司?

答:《股权条例》适用于中国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是新设立的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合资证券公司。

4.问:《股权分置条例》对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出了新的要求,适用于现有的证券公司。如何安排过渡期?

答:为稳定有序地实施《股权分置条例》,中国证监会充分考虑行业现状,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分置管理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明确了现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不符合《股权分置条例》要求的,将给予五年过渡期。 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影响证券公司继续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和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场外衍生品和股票期权做市商等高风险业务,即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转型为专业证券公司。

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V.问:随着《股权分置条例》的颁布,中国证监会宣布将重启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设立境内证券公司的申请何时可以提交中国证监会?

答:考虑到整体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宣布将重启对境内证券公司设立的审批。中国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按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证券公司的申请。证券公司是专业的金融机构,规则规定其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经验和风险管控能力,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查。

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比三方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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