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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真实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客观遗留作为已经发生的案件的事实。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一个案件进行事实问题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展之间没有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社会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然而,在案件发生后,人们通过语言和词语陈述反映对象或痕迹都属于经验事实,不能充分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核实,可以作为决定的依据。

二、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或其他需要证明的有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关联性,即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节无关的客观事实不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节的作用。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样的。

有因果关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证据材料与未决事实无关,不能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收集证据的程序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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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调查证据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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