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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及保护

有时企业可能因种种原因没有获取目标公司的较多股权,从而成为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一旦与大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有不同意见,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因此,中小股东必须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利。

第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

根据《》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和复制公司章程、财务账簿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等。

股东在要求公司提供的资料应当具体明确,例如在要求查询复制公司财务账簿时,应当提出账簿所属的时间段、具体的名称等;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必须正当,且知悉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后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同时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东可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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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

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②如果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复制,或十五日期限届满未予回应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资料;

③财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主张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的,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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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报中文版

标题:公司中小股东权利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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